供水服务

红线内自建模式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3-06-20 阅读数量:751

       依照《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条 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禁止无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从事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供水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流程图:




通讯员:客服中心  刘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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