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常识

关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23-08-26 阅读数量:928
问:将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主要依据什么?

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版)、《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问:为什么要严厉打击非法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答:盗用城市公共用水行为不仅直接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极易导致供水水质污染和供水管道爆裂等事故发生,严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盗用城市公共用水行为给我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带来极大危害,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整治。


问:哪些行为属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答: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1)未经城市供水企业批准,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2)非火警、消防演习擅自启用公共消防栓和无表防险装置盗水的;

(3)绕越城市供水企业贸易结算水表盗水的;

(4)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贸易结算水表封印盗水的;

(5)毁损或采取技术手段致使贸易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6)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问:盗窃水量如何认定?

答:(1)盗窃水量有计量依据的,按查证的实际盗窃水量认定;

(2)盗窃水量无法直接确定的,以认定的盗窃用水管道口径流量乘以盗窃用水天数再乘以日盗窃用水时间计算盗窃水量。


问:盗窃城市公共供水如何处罚?

答:根据《湖北省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涂刻、毁损、破坏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和禁止事项牌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责令补交所欠水费,并按日加收水费1‰滞纳金;

(三)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外,并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责任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管用水、装泵抽水以及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责任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责任单位主管人员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直接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拆除、改装、动用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二)、(三)、(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问:市民发现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等违法行为时,应该如何反映?

答:请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城市供水事业,若发现管道漏点、窃水或危害城市供水行为,及时拨打24小时供水服务热线6789789。



通讯员:综合部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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