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服务

《关于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费缓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9 阅读数量:1286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文件精神,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免收滞纳金,缓缴费用自2023年1月起依次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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